哈尔滨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市铁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二初字第584号
原告冷广利,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五大连池镇。
被告哈尔滨市铁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有。
被告哈尔滨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冷广利与被告哈尔滨市铁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哈尔滨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哈尔滨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冷广利已于2013年12月16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4年2月24日原告冷广利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先立案的法院审理。故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哈尔滨市铁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哈尔滨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冷广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香坊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月15日先行立案,原告冷广利于2014年2月24日香坊区法院立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哈尔滨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