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三棱管道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451号
原告:天津三棱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潮阳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井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翔,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许海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三棱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三棱管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三棱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三棱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津三棱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初景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姜娜
书记员张传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