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卓祥御,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安徽天恒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张洪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影,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会鹏,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2民初14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晓光
审 判 员 范向阳
审 判 员 李向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侯 丽
书 记 员 宋 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