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6执166号

安徽***钢集团有限公司、**御:

你们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1月0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负担案件受理费149000元。

此款交至下列账户:

户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56×××05

开户行:招商银行淮北分行营业部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人:陈雷雨联系电话:307×××9

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中路邮编:235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