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财保52号
申请人:**,女,200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申请人:***,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汇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以南(***附近苗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汇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的担保财产(马东京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一辆)。
二、扣押被申请人山东汇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