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03民初79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1人出生,住河北省***。
被告河北润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575303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润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1元,减半收取4245.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代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