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葫芦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执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19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潮,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唐葫芦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发展和改革局三楼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唐葫芦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大唐葫芦岛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
执行中,依法扣划大唐葫芦岛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23,231,995.00元,此款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3,144,490.00元,其中含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9,956,960.00元、依生效判决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滞纳金2,473,917.00元、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罚息565,769.00元、生效判决确认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垫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47,844.00元。收取本案执行费87,505.00元。至此,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0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佟雨
书记员**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