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5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1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2821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潮,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藏路银河科技园信息中心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9974506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8610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797221.6元、案件受理费122161元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北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诉讼保全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范围内的坐落于北海市××大道以北、××以西27893.5㎡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北国用(2013)第B42158号]及地上6708.34㎡的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北房权证(2012)字第0586**号],并于2016年11月30日以(2015)北执字第117-8号执行裁定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海市北海大道以北、西藏路以西27893.5㎡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北国用(2013)第B42158号]及地上6708.34㎡的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北房权证(2012)字第0586**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丘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谢敏
书记员龙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