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执5358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银沙工业园金鸡岭双冚(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860797251。
法定代表人:陈楚彬。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8民初84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18执5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伯昌
审 判 员 陈红英
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黎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