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建江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904执异4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中信建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海街道迎宾大道288号3栋10楼04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30481096E。
法定代表人:莫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银沙工业园金鸡岭双冚(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860797251。
法定代表人:陈楚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习林,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信建江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904执1024号】中,异议人广东中信建江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广东中信建江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4470××××4753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按照《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禁止冻结和划拨,本院并未冻结该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广东中信建江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异议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广东中信建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武林
审判员  廖颖刚
审判员  苏文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