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平执字第13号
申请人***,女,2005年9月21日生人,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东三家村5组。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女,1978年12月1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东三家村5组。
被执行人承德坤森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承民终字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终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