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聚祥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3民初7147号
原告:黄骅市聚祥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吕桥镇中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CMKW73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冶河东路县标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67603968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黄骅市聚祥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聚祥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4元,减半收取计3662元,由原告黄骅市聚祥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