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与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540号之一

原告:淄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国际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5941451C。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冶河东路县标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告: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冶河东路县标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告:甄慧琼,女,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河北省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甄慧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