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1民初2442号
原告:焦亚军,男,198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平山县城转盘东侧。
法定代表人:**,站长。
被告: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城转盘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亚军与被告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亚军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亚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亚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焦亚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