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平法执字第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1月16日生,汉族,平山县。
被执行人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站长。
被执行人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依据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城一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开办的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你银行的存款7415.4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