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万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民初373号之一
原告: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营商贸园三杨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94980。
法定代表人:李光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盐城市环城西路261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8381B。
法定代表人:赵学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萍,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9元,减半收取4580元,由原告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延 新 干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绍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