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253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万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
原告山东万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鲁0591民初2537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营市×××中心的债权27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山东万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万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营市×××中心的债权275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王金红
人民陪审员 刘关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