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兆隆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桂林甲山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2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二环路东、灵剑北溪(东祥大厦五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59763353R。
法定代表人:刘佳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甲山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阳江北路东侧甲山村委会新建综合楼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97347915D。
法定代表人:唐高松。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2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
本院在执行****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桂林甲山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社保、证券等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红宇
审判员  黄国超
审判员  廖 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荣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