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2民初1440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委托代理人:王卉,兴隆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特殊钢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平安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343441444。
法定代表人:王雪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伊风帆,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管理师,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兴隆县公路管理站。
住所地:兴隆县大友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227698365283。
法定代表人:张军,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宗,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特殊钢有限公司、兴隆县公路管理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立案阶段经院长批准缓交案件受理费到一审结案之前,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开庭审理过程中通知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4,770.00元。原告***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冯静人民陪审员韩晓凤人民陪审员张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