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34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邬峰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海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国君与邬峰英、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沪0116民初3494号民事裁定,准予金国君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邬峰英、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邬峰英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邬峰英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国君与邬峰英、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邬峰英以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余额为1,348,680.04元已足额被查封为由,申请解除对邬峰英名下财产的查封,经本院与财产保全执行法官核实,确认其所述为事实,原告予以同意,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邬峰英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银行存款1,100,000元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邬峰英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银行存款1,100,000元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沈旻洁
书 记 员 沈旻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