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3494号
原告:金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峰英。
被告: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海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君诉被告邬峰英、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国君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邬峰英、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共计为1,100,000元,并于同日提供了担保,于2020年3月19日缴纳了保全费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金国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国君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邬峰英、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沈旻洁
书 记 员 沈旻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