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66号
原告: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南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锋,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城大厦1301-1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加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英,女,系被告员工。
原告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正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