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10425号
原告:***,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
被告: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奇龙诉被告上海荣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2018年10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花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