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6026号之二 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申江南路3197号8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施展翅,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第三人: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10号楼20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丹。 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展翅、第三人***、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