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6026号之二
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申江南路3197号8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施展翅,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第三人: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10号楼20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丹。
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展翅、第三人***、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