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6026号
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申江南路3197号8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施展翅,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第三人:***,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第三人: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10号楼20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丹。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展翅、第三人***、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施展翅、第三人***、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展翅、第三人***、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韩 敏
审判员 王薇薇
审判员 刘 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