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15950号
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申江南路3197号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1899号2幢1760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