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3589号
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申江南路3197号8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1899号2幢176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诉被告上海优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仑公司)、第三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
原告鑫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方专业分包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第三人对被告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谎称其受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委托,代表XX公司“操作及管理三林种植土生产基地”华夏西路堆场。2021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土方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00元订金,原告自行装车运输至被告提供的卸点,被告收到订金后交付原告750车的卸土凭证,并派员监督原告装车的土质等。第三人***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且系该合同业务的实际负责人。同日,原告按约将500,000元订金转账至***个人账户。后原告将渣土运至被告指定地点时,被XX公司拒绝卸土,且XX公司称不认识被告公司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讼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鑫海公司的陈述与XX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出具的声明书能够相互印证,即被告优仑公司、第三人***通过伪造XX公司印章的方式,出具虚假的XX公司授权优仑公司代办三林种植土生产基地事宜的委托书,并借此与原告公司签订《土方专业分包合同》,骗取该合同约定的500,000元订金。现第三人***拒不退还案涉订金,且下落不明,已涉嫌合同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鑫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