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33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7月8日生,汉族,住赞皇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7月8日生,汉族,住赞皇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赞皇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赵县。
被执行人:高邑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4626号民事判决书,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61000元并给付申请人,经查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46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