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初字第00016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
被告高邑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献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高邑县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高园园
人民陪审员*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亢鹏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