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执43号
申请执行人:***,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斌,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X。
***申请执行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吐鲁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吐仲字第1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斌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于2022年2月16日、2022年2月17日、2022年6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斌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无可控余额。
2、查明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斌名下无车辆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斌名下无证券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斌名下无保险信息。
三、于2022年2月22日查明被执行人徐斌名下位于昌吉市18区2丘6栋写单元3层(5、7、9、11、13)室213平方米的房产,同日对该房产已办理查封(该房产有抵押,本案为轮候查封)。于2022年2月22日查明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昌吉市宁边西路10号小区工业用地1589.55平方米(证号:2012-20120437),昌吉市六工镇畜禽饲养地824650.62平方米(证号:2015-20150170),昌吉市六工镇畜禽饲养地245251.29平方米(证号:2015-20150171)的土地,同日对该土地已办理查封(该土地无抵押,本案为轮候查封)。
上述房产和土地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2月22日至2025年2月21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
四、于2022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宁边西路10号小区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与新疆弘鼎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经营,租赁期为两年,每年租金45000元。房屋租金90000元由昌吉市人民法院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及社保等费用。
五、于202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斌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2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未执行标的25200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彭国梅
审判员  白 轩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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