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瑞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巴嘎乌图布拉格牧场。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69号沣美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瑞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瑞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瑞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瑞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2)新新23**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瑞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67元(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瑞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预交),由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瑞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34.34元(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瑞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预交),减半收取2967.17元,由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瑞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少飞
审 判 员 张 睿
审 判 员 彭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聃
书 记 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