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区。
委托代理人:罗红英,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青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2月4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60,815.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奇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