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4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榆树沟镇镇区榆军路A段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马占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好隆,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该互助社员工。
被执行人:***,女,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振杰,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青年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576910348。
法定代表人:徐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徐振杰、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公证处作出的(2020)新昌证字第4733号执行证书,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964978.3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964978.38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抵押财产正在另案中处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00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永 栋
审判员 秦明
审判员 刘玉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玛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