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01执4012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与***、**、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昌吉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20)新昌证字第4732号执行证书,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380863.28元,未执行标的4380863.28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财产在另案中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01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永栋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艾力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