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01执4012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榆树沟镇民心农村资金互助社与***、**、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昌吉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20)新昌证字第4732号执行证书,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380863.28元,未执行标的4380863.28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财产在另案中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01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永栋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艾力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