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至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异64号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西部绿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至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752号4号楼B-020。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青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中至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至信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申请书》。    
本院查明,2019年4月3日,中至信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6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新0106执383号,执行标的6260815.8元。2021年10月8日,中至信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至信公司将其对天汇公司享有的6233100元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至信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天汇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供《债权转让确认申请书》,确认将本院(2019)新0106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主张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应由中至信公司变更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至信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并向被执行人天汇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中至信公司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故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在江
人民陪审员    宋玉兰
人民陪审员    杨明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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