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昌吉市昱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01执4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昌吉市昱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73号北京路与宁边路交叉路口西南侧3楼3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沣美大厦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57691034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昌吉市昱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5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25,60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325,602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昌吉市昱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双方确认本案案款为3,325,602元,此款被执行人**、昌吉市昱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428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秦明
审判员    刘玉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郜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