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财保25号 申请人: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通豫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凤台东街2123号万通商业广场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请求冻结以上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7415551.5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87415551.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19年10月11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以上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741555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