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沁水县郑庄镇石室村村民委员会、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21民初773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22日生,汉族,沁水县人,农民。 被告:沁水县郑庄镇石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郑庄镇石室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山西碧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水县嘉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沁水县郑庄镇石室村村民委员会、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苗 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