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塞金润工贸有限公司、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1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塞金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水县嘉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分公司,住所地沁水县嘉峰镇。 负责人:原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塞金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的(2023)晋05民终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7536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分公司主动履行800586元(含执行费9936元,诉讼费37050元)。至此,(2023)晋0521执552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