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市蕉城区***邑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清鉴,主任。
被执行人:**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先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蕉城区***邑板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市××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司法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上有苗木花卉,面积大,数量多,且有多处墓地,情况复杂,暂无法处置,故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亦霖
审判员 卢小洋
审判员 缪拯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