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宁德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3民初217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宁德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桥开发区商贸街5号11号楼11幢2-E。
法定代表人:江先程。
原告***与被告宁德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绿友公司偿还石栏杆款及安装费14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绿友公司因承接罗源县XX镇XX村环村路建设工程,雇请***为其制作石栏杆并进行安装。2019年2月23日,经与项目负责人俞义标结算,绿友公司共结欠***石栏杆款及安装费144,000元。后经多次催讨,绿友公司拒不付款。
本院经审查发现,案涉工程承包人为福建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非绿友公司。本案中绿友公司与***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将绿友公司列为被告,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孝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江晓惠
书 记 员 张丽青
附: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