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22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绿友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79296751W,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陈普路**花木城。

法定代表人:李世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德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2643553XJ,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桥区陈普路**花木城。

法定代表人:江先程,负责人。

被执行人:宁德市丁香花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747268987,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华,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欣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587575984,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佳通路****楼**。

法定代表人:江先程,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先程,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绿友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宁德市丁香花店有限公司、上海欣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先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闽092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绿友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宁德市丁香花店有限公司、上海欣枫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先程、***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此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818元、执行费518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

2、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进毅

审判员  蔡贺生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 涛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