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

江先行、***、宁德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执2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滨,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巧玲,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宁德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商贸街5号11号楼11幢2-E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2643553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晓春,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江先行,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陈晓晖,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九桐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九都镇贵村市洋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2XXPCQ8E。

法定代表人:江锦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玖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河乾村良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2XY6K266。

法定代表人:江锦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闽东花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尚德路8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875092007。

法定代表人:黄荣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德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黄晓春、江先行、陈晓晖、福建省九桐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玖林园艺有限公司、福建闽东花木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房产在他案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亦霖

审判员  卢小洋

审判员  陈 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汤先钰

书记员谢允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