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

**、宁德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902执23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宁德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商贸街5号11号楼11幢2-E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2643553XJ。
法定代表人:*先程,总经理。
被执行人:*先程,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德市绿友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902执233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于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陈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