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835号
原告:北京克兰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31幢一层A1-1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泉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67号佳田商务中心B座28层28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职,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克兰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泉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克兰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克兰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克兰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北京克兰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