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6民初3583号
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渠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立案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确定的该案由以及5张金额为40,000,000元的发票的“价值”缴纳诉讼费50元。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而此案原告系请求被告返还已经开具的发票,原告不是已经开具发票的权利人,发票亦不能简单地视为动产或者不动产,原、被告之间应为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请求需人民法院审查被告是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0,000元,以及原、被告之间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再次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241,750元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