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昊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刁净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8民初13648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净坡(第一被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昊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诉被告刁净坡、上海昊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春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 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