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昊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8832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朱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园,女。
被告:**,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昊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昊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同年7月5日以与被告上海昊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上海昊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东






书 记 员


纪 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