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上海昊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2094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1日生,侗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上海昊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被告上海昊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和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和以被告方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