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温州俊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住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5民初17532号
原告:温州俊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言,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朝金。
被告:上海住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俊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曾进行了诉前调解。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于2020年9月7日收到原告温州俊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寄送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俊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俊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